诉讼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活动,通常都需要律师协助当事人处理,尤其是对一些自然人或者初创型缺乏专业法务团队的企业。
在日常接受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常常会有当事人向律师提问,“案件中的律师费能否也像诉讼费一样,由败诉方承担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通常给咨询者的解答就是:除非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对于此类型案件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相关案件的律师费,并不由败诉方承担。
为此,笔者就目前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进行一个归纳,以期各位看官对诉讼活动的律师费负担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1.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中的“必要费用”,可以理解为包含债权人为此支出的相关律师费用。
2.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包含债权人为此支出的相关律师费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在该条还规定了一个但书条款,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因此,此种情况需要仔细核查相关保证合同的内容,最终的责任划分需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3.人身权益侵权案件
3.1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被侵权人可以在相关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的赔偿。
3.2 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个人信息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对涉及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面引发的相关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在相关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的赔偿。
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4.1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49条,明确规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包含了律师费用。
4.2 商标权侵权
《商标法》第63条,明确规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包含了律师费用。
4.3 专利权侵权
《专利法》第71条,明确规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其中的“合理开支”,可理解为包含权利人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4.4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其中的“合理开支”,可理解为包含经营者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4.5 知识产权诉讼滥用权利
此种行为是原告提起的相关诉讼属于滥用诉权,被诉的主体可以依法主张要求原告赔偿其因相关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开支。
此情况最人民法院以批复形式规定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
5. 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受托管理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34条指出“因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合理支出以及由此导致债权迟延清偿期间的利息损失,受托管理人另行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依照债券登记机关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文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所申报的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确认。如果破产管理人未依法确认相关债权,由此产生的相关诉讼,管理人应对相关律师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6.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正当行为
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的,给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过错方为此支出的相关律师费用等。
此情况最人民法院规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中。
7. 环境诉讼、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14条、《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2条,对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费作为赔偿的范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对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费也作为赔偿的范围。
8.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律师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因此,在深圳劳动者打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劳动者胜诉的,在5000元范围内的律师费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以上是笔者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定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进行的汇总,供各位参考,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欢迎私信留言。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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