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重要支柱型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迎来最新监管规范。
1月1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共五章53条,涉及业务规则、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对券商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等作出规定。《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包括: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等。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 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
证监会称,《办法》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其中,在适当性要求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其中,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第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数据显示,目前,证券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 客户数量达到2.1亿。
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同时,《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 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 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
证监会称,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