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原代课教师的问题已经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虽然说全国大部分地方建立了以教龄形式发放养老金补助的制度,可是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计算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每年教龄每月补助有8元的、10元的、20元的,而且10元教龄补助占绝大多数。
原民办教师已经被清退离岗多年,现在大都即将或已经进入老年了。作为安慰他们心灵、“回馈”奉献教育的他们,这每月百来十元还是非常期待的。
对于民办教师有严格的任教截止日期的界定,这其中少不了那个所谓的“民办教师任用证”。这个证的颁发有相当的条件,非县聘、非一定的年限,是没有资格的。况且,以我们当地来说,1982年以后再没有向民办教师颁发过。
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即教龄补贴的发放与有“任用证”和没有证的有啥区别吗?从各地发放该项补助的情况来看,没有一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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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有严格的政策界限。以甘肃省为例,原民办教师应该有两大类,一类是1984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中小学担任代课教师的,他们按教育部所谓的“政策界线”来说,是“计划内的民办教师”,大部分人相继转正了,也有极少部分人或因违犯计生政策,或因教学质量,或因人为因素被辞退(或继续任教的);另一类是上岗教学在前,出台的“政策界线”在后,被划为“计划外民办教师的”。
民办教师任用证的颁发次数有限。以我县为例,民办教师任用证只有在1982年颁发过一次。也就是说“计划内的民办教师”都是有“任用证”的,而“计划外的”就压根没有“任用证”。也就意味着“民办教师任用证”也不全是为县聘民办教师颁发的。事实上1985年1月1日——2003年9月25日(此时实行“清退政策”)的民办教师都是县聘的,应该说他们是“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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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原民办教师在民办教师任用证“缺陷”,甘肃省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就没有“任用证”的说法。领取民办教师养老金的对象是“凡2003年9月25日以前经县级主管部门聘用的,曾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代课5年(含5年)以上,凡年龄满60周岁,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教师”(甘教厅【(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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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原民办教师领取养老补助没有“任用证”限制。只要你是所在省份规定的任教年限内的原民办教师,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经个人申请、组织审核,达到领取的认证条件。只要自己年龄达到60周岁,都会得到民办教师“养老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