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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动态讯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合肥市标准化项目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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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构建“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7月2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合肥市推进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主导制定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建设技术组织等明确奖励的具体项目和要求。

《细则》的主要内容包含奖励范围、奖励申报和审核程序、申报要求,文件明确了对符合要求的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团体标准等制定标准项目给予奖补。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创新中心项目)与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补。对符合要求的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奖补。

《细则》根据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和发展方向,与先发地区政策比对,优化支持标准化发展的政策保障,一是对奖补项目予以调整。新增主导制定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和创新中心项目奖补;将主导制定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合并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删除对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补,删除对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奖补,删除标准化良好行为奖补以及支持开展合作交流等奖补项目。二是推动提升合肥标准话语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奖补范围从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调整为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奖补范围均为排名第一,且明确为支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三是奖补金额更切合实际。结合原奖补政策实施时统筹兑现情况及对我市标准化发展的研判,对各项目奖补金额调整,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标准化经费保障和投入机制。

《细则》有效期为2年,每年奖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该政策的出台将为建成推动合肥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标准化更加有效助力我市打造科创名城、产业名城、巢湖名城、活力之城、幸福之城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