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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百科发布:连锁销售是传销吗,传销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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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溺亡事件发生后,传销再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由一审判决书结果统计显示,从2010年至今,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该项罪名案件3208起。按裁判年份筛选,2017年339起,2016年954起、2014年818起、2015年534起;按地域及法院筛选,东部、南部省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江苏374、浙江258、安徽327、广西261、湖北185、湖南184、河南150、山东148、四川138、广东137,陕西78起。

华商报记者梳理陕西省2016年至今的31起案件发现,超六成传销案与“连锁经营”有关。

>>传销形态

形态1:

以“连锁经营”为幌子骗钱

华商报记者梳理31起传销案发现,19起案例与“连锁经营”有关,其中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宣判10起,灞桥区法院宣判7起。

未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显示,被告人王某、于某甲、于某乙、苑某某于2013年后陆续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无实际经营商品,以“连锁经营”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现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成员并从发展人员的缴款中获得返利为盈利手段,按五级三进制的模式运营。

判决书显示,“连锁经营”之下有好多不同的名录,例如,未央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在贵阳市加入以“西部大开发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2013年5月,该传销组织来到西安,在西安城北多个住宅小区设有团伙成员居住、学习的场所,采取欺骗、讲课洗脑等方式发展下线参与传销,为参与者灌输投资6.98万元最高能赚1040万元的理念,收取参与者申购资金,从中抽成获利。

形态2:

推销化妆品进行非法传销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微商”行列。在这众多商品中,各种面膜以及化妆品无疑成了主力军。不少人一边刷屏炫富声称“月入十万”,一边抛出“诱饵”,只要一次性上交一笔“徒弟费”,就可以成为他的下线,不仅可以低价拿货,同时自己也成为次一级的代理商,也可以再次发展下线。很显然,这样的营销模式,其实已从推销产品的本身,更倾向于吸引他人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4起案例是通过推销化妆品进行的传销,其中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审理了两起。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在临潼区以推销“广州美迪”和“香港卡迪维妮”化妆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该组织要求参与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虚拟的一套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525元,主管可分得300元,主任可分得600元。随着发展下线人数的增加,业务员可升任主管、主任等。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临潼区以代理“法国洛华侬”化妆品为名,建立层级为四层的传销组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要求传销参加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一套“法国洛华侬”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仅有数套产品作为道具使用),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367.5元,主管可分得122.5元,主任可分得245元。其余费用归胡某某、李某某所有,胡某某、李某某获利数十万元。

此外,蒲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推销化妆品,还使用虚假的“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香港仟亿国际世贸公司”的名称,采取层级式销售、拉人头的方法销售“BOSS”牌西服。

形态3:

披着虚拟货币外衣干传销

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兴投资和消费形式,正在成为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新外衣。西安市灞桥区法院(2016)陕0111刑初363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闫某某经人介绍来到西安加入一个名为“网络营销”的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以拉人头发展下线并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上线的返利,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闫某某供述,2015年3月他经表哥屈某某介绍加入西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分A、B、C、D、E五个级别,他是C级主任级别,在传销组织中主要做新来下线的劝说工作,上级还安排他给新人讲课。新成员缴纳2900元就可以加入该组织。

近年来,国内各类“虚拟货币”有上百种,包括百川币、摩根币、贝塔币、马克币、暗黑币、克拉币、华强币等。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的回报,实则就是传销骗局。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14年10月,被告人党某在“刘某”的介绍下开始接触“富达复利自由平台”。该平台通过发展人员以1600元为一单进行投资注册,获取投资账号。后通过投资账号每天产生25个虚拟币或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直推奖(320个虚拟币),后按照累积虚拟币的35%作为种子基金留存,累积虚拟币的65%作为奖金币,且每天可从基层级以下每一人员处获得每单1.625个虚拟币的提成。每个奖金币、提成币可按1元的价格提现、转让或卖给下线用于注册新的账号,以此获利。

>>传销特点

经熟人介绍入传销 有不少夫妻档

自2012年开始,唐某甲、魏某某先后加入名为“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在西安市浐灞半岛小区从事传销。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

其中唐某甲供述称,2013年8月他经堂弟唐某乙介绍缴纳了69800元后加入“连锁经营”。他发展了张某某、邢某某和妻子刘某乙三个下线,每人交了69800元。他和妻子刘某乙共交了139600元,获利约8万,实际赔钱了。魏某某供述称,2015年4月,表姐刘某某联系他到西安了解“连锁经营”项目,称西安市搞开发,投入69800元能赚1000多万,他和妻子李某某把房卖了,通过孟某某投了14万,在西安租房后给家里朋友打电话发展下线。

灞桥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传销案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4月他经舅舅李某甲介绍加入西安市浐灞半岛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他发展的下线是女朋友马某某和同学白某某,并替马某某垫付了69800元的投资款。他共投入了14万余元,并没有收益。被告人王某获刑一年七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判决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5年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31起案件中仅一起被告人获刑5年。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2016)陕0112刑初444号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被告人季中军在河南郑州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7月随传销组织老总窜至西安实施传销,以“连锁经营”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季中军加入传销组织后,于2012年12月升为A级老总,直接和间接发展了柏某某等3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仅其银行卡接受传销资金累计达262万余元。被告人季中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吴起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的介绍下,缴纳365元成为中国蒙商王某甲的下线,并在家里或上门为其发展的下线人员讲解中国蒙商,发展人数共计69人,其中被告人王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下线共八层,人数达41人。在审理期间,王某甲退缴赃7800元,张某某退缴赃9600元,王某乙退赃3300元。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三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三被告人社区矫正环境较好,故对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