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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爆料信息:2010年保密法,古代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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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于1988年,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在这部法律之前,我国古代有哪些保密规定呢?

先秦:最早的保密法

早在夏商时期,我国就有了保密管理人员“祕祝”。“祕”即“秘”,《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神祕”。而《周礼·士师》中提及执法机关的“掌士之八成”,排第一的就是“邦汋”,又曰“邦谍”。东汉经学家郑众(?—83)解释说:“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也就是说,这部分法律规定是有关防窃密与反泄密的,堪称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保密法律法规条文。

汉:朝廷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汉书》记载:“淮阳王舅张博、魏君太守京房坐窥道诸侯王以邪意,漏泄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泄密的两人均以酷刑处死)“楚相宋登,坐漏泄省中语下狱,自杀。”“陈咸以坐漏泄省中语下狱,减死,髡为城旦。”(剃掉须发,带上刑具,服苦役)失泄密后果之严重可见一斑。

唐:法网恢恢,无处可逃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一个高峰。“唐律”横空出世,而《唐律疏议·职制》规定了“事应密”的原则,确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含义。

涉密人员的确定及其管理:《旧唐书》中记载“中书舍人”“中书侍郎”负责机密事务,对这些涉密人员的管理要求亦比较严格:“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

密级划分:“唐律”的密级分为“大事应密”和“非大事应密”,也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和泄露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泄露大事应密者处绞刑,“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非大事应密者,徒刑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向外国人泄密处罚更重)。

责任划分:以“初传者”(最先泄露的人)为主要责任人,“传至者”为次要责任人,惩罚并不相同。在唐朝,就算你不知道自己传播的是涉密信息,也未必能逃脱处罚:“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打得人半个月下不了床还是有可能的。

宋元明清:挨打罚钱,甚至送命

有宋一代,沿用“唐律”,对泄密罪唯有“编敕”“条例”作为补充,对保密制度的执行,远不如唐代。

元代则仿照唐宋,制定了保密刑法条文,对泄密罪的处罚极为严厉,轻则“出军(充军)”,重则“处死”。《大元通制·职制》:“诸中书机务有泄其义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

明朝对泄密者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在《大明律》中创设了经济处罚(停俸)的条款。清朝则开创了“密奏”制度,保管和传递使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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