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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观点速递: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许可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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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2月23日讯(记者石倩)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市排污单位发布了公开信,倡议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条例规定,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其次,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再次,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排污单位请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请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条例要求,各排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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