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其中一起网络“套路贷”案,江西南昌汤某甲团伙通过App平台,对全国百余所高校逾万名年轻人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
案情显示,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被告人潘某勇、何某、彭某煊在被告人汤某甲等人的授意下,以“任你花”App为基础,先后开发了6个App用于网络贷款,并在其中植入具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子程序,非法获得被害人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内容等公民个人信息。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万余条。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该组织的贷后部对贷款逾期一至九天的被害人及其父母采取电话、短信联系的手段“索债”,对贷款逾期十天以上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同事等发送拼接了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及侮辱、威胁性短信,并进行电话、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索债”,对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同事等进行滋扰施压,迫使被害人按照虚假合同载明的贷款总额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牟取暴利。
例如,自杀未遂的被害人陈某某在该组织的“100分”App平台借款,合同约定各项费用总额为借款金额的2%至6%,其借款3177元,实际扣除了高达40%的费用,到手借款为1906元。该借款分三期归还,每期默认还款金额为1059元,每期还款期限为7天,逾期按照每日3%计算违约金。截至案发,陈某某三期借款实际逾期121天,违约金累计高达10865.34元,并被“软暴力”催收。
抽样取证的259名被害人中,涉及全国181所院校的223名在校大学生,占比86%。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该组织累计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852名被害人虚假放贷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犯罪所得高达7000余万元。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该组织“风控”意识非常强。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纪律规约。如部门之间禁止相互串门交流;禁止透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公司地址;贷后部门员工不得在食堂吃饭,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政法、军警院校学生放贷等。
据统计,该组织“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经查证的被害人中,3人自杀身亡,3人自杀未遂,3人患抑郁症,14人被迫退学或休学、辞职,后果特别严重。对一定区域内的高校生活、教学秩序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汤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20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谢连杰律师分析,该案件中的“套路贷”主要是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该“套路贷”的目标人群是社会阅历、经验较浅、经济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在校或毕业三年内的大学生,因此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为恶劣。
最高检表示,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谢连杰提醒,基于“套路贷”手段灵活、隐蔽性强等特点,首先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注意融资渠道的选择,如需借款,尽量找合法的金融机构借贷。其次,在校大学生需要建立量入而出的理性消费观。最后,借款人一旦遭遇符合“套路贷”特点的诈骗行为,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并务必报警处理。
法治网研究院还注意到,2022年9月,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
通知要求,要紧盯黑恶势力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发展态势,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软暴力催收、舆情敲诈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建立完善网上网下一体化打防管控模式等长效治理机制,坚决铲除信息网络空间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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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