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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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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6日13时至15时,听力残疾人韦某新及其母亲黄某荣、外甥张某棠、张某琳及其叔韦某击、伯父韦某军等人清明节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某村扫完墓后骑车返家,经过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凌动村凌动屯往定容屯方向约五、六百米处的水泥路上遇到堵车,韦某新叔叔韦某击走在最前面,韦某击被对向家住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某村的韦某海等人拦住并被抓衣领险遭打,韦某新见状便下车上前发出“啊啊”的叫声,用手语比划示意阻止对方,韦某海等人转而对韦某新进行殴打,其中韦某海多次用拳头打韦某新头部、用脚踢韦某新的胸部,黄某荣上前护住韦某新时也被韦某海等人殴打,其中,韦某新被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3、4、5前肋骨折。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某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韦某海因道路堵塞,随意殴打残疾人,致其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海伙同凌清屯的其他村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韦某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海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韦某海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与本案查明韦某海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符,应予变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韦某海与凌清屯村民对韦某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韦某海涉嫌故意伤害,致韦某新轻伤二级,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量刑。鉴于韦某海具有赔偿韦某新的物质损失并得到韦某新的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韦某海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

1、从概念来看,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内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他人、横向霸道、肆意挑衅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两种犯罪的行为特征上看,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不法行为,并对特定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从结果上来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而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犯罪客体是韦某新的身体健康权,是特定对韦某新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韦某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覃塘区法院2020年原创第160期

文字:胡献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韦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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