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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新闻知识:子女继承免征契税,2021子女继承房产不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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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说到契税法,那我们就先来说一说契税是什么?

如果您有过买卖房产的经历,那么您肯定有所了解,通俗来说就是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办理房产证时要交的一种税。严谨地说,契税是指不动产(比如说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的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本次《契税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其实第三条和过去的规定相比较没有太大的变动,而且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按1%、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目前优惠政策并未取消。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因此,只要具体地方不做出调整,《契税法》的出台,就不会影响目前的税率。

还有一个亮点是夫妻过户、子女继承免契税。就是说从2021年9月1日起在房产证上,夫妻之间不管是加、减名字等等,都不用缴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时也是不用缴纳契税的。

由此就延伸到免征契税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那么什么情形下需要交契税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立法总是滞后的,过去的一些内容已经过时。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现,相关法律条款也应顺势作出修正。更重要的是,2020年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必然有所增加,相关契税征收必须有法可依。

详情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