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近亲属
3、审核流程
(1)审核机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成立专家组:
a.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作出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不服结论:
a.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b.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