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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北京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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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张某是四川省雅安市XX村的村民,2007年6月,张某向镇政府申请后,在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了一栋三层的房屋,此后一直在此居住。

2020年2月,市政府发布公告称,因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XX村的集体土地,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市政府一直都没有跟张某协商补偿事宜。

直到2021年10月,镇政府向张某送达了一份《关于限期实施避让搬迁的通知》,称张某的房屋下方存在地质危害,建议避让搬迁,张某没有同意,镇政府便强拆了张某的房屋。

张某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仅向张某送达拆除通知后,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张某的房屋处于地质灾害危险点,当地政府也只能采取避让、搬迁,动员相关人员转移的措施,而不能将张某的房屋强行拆除。

同时,张某的房屋在土地征收的范围内,镇政府应该根据拆迁方案,跟张某达成安置协议后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镇政府不按照法律规定,将张某房屋强行拆除,显属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