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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秘闻讯息:生育假和产假区别,产假到期遇到节假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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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春节降临,女职工王女士却遇到了一件纠结事。她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月13日到期,单位依法与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在1月10日,她开始请流产假15天,流产假至1月24日期满。而1月24日(正月初三)又恰逢春节假期。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顺延?应当如何顺延?

对此,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必要顺延。

第二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即在1月24日终止。

第三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但因顺延期间又逢3天法定节假日,她的劳动合同应当再次顺延3天,即在1月27日终止。

第四种意见:虽不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后,逢法定节假日应当再次顺延,但认为王女士的劳动合同顺延至1月24日后,应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在1月25日终止。

哪种意见正确呢?

产假遇合同期满应当顺延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以当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届满,她还在休产假(流产假),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产假(流产假)结束,即在1月24日终止。故以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才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她未流产而是正常生产的,劳动合同还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婴儿从出生到满一周岁)结束才可终止。

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但法律并未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设立产假的目的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你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我的身体停止恢复。所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再次顺延并无依据。

不过需注意,尽管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不顺延,但是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则应当顺延。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根据2022年11月1日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增加的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对于合法生育的奖励,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既然生育假是奖励就应当是实打实的,不能说好奖励60天,这个月遇到春节,就赖掉3天。就是说,两种假期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

实践中,在春节前临产的女职工,如先休生育假、后休产假,因为在休生育假期间遇到3天法定节假日,就可将生育假顺延,即可以多休3天假。而如先休产假、后休生育假,因为产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就享受不到这个待遇了。那么,如女职工要求先请生育假、后请产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呢?

因为产假是从预产期前15天就开始请的,所以从道理上讲,总归是先请产假后请生育假。但是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一律先请产假,再请延长的生育假,以免发生争议。

另需注意,尽管上海规定的生育假6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6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

那么,顺延3天的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另外,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除了生育假之外,增加的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合同期满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至于第四种意见,其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就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据此,王女士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1月24日后,尽管时值法定节假日,但仍然可以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不过,由于王女士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顺延至2023年1月24日终止,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将多支付王女士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王女士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