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李豪 张昊 见习记者 董凡超
今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市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
记者21日采访北京、上海、浙江、河南4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到,4地试点单位立足本地实际,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法律援助案大幅增长
“聂某系被纠集参加犯罪,仅起到望风作用且未分到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11月13日,被告人聂某破坏电力设备案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公诉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的量刑建议,法援律师据理力争并提出3条辩护意见。最终,龙湾区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对聂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聂某享受到律师辩护服务得益于浙江省温州市试点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据了解,浙江省选择杭州、宁波、温州3市作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试点地区。11月份开始至今三市共受理法援刑事案件1887件,其中属于试点要求的扩大刑事辩护范围案件605 件,提供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法律帮助116人次。
2016年之前,河南省审理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30%。2016年,河南省司法厅在全省选取31个县(市、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出台后,河南再增加7个省辖市全辖区作为试点单位。目前,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平均律师辩护率达65%,滑县、方城县辩护率达100%。
今年截至11月,河南省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3万件,较去年同期增加39%。从2011年开始的6年间,河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年办理量增幅为343%,年均增幅高达57%。
与浙江、河南选择试点市县不同,北京、上海两地没有指定先行试点的单位,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今年以来,上海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91万件,同比增长112.24%。
提供便利保障律师辩护权
据了解,为保障律师辩护权,各地均要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援助律师提供庭前阅卷的便利条件,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河南法院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提供便利,允许多次阅卷,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免收费用;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与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上海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全覆盖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提升援助律师工作便利,如涵盖庭前、庭中、庭后的衔接机制,网上排期、网上阅卷等司法公开机制,援助案件的专项统计、分析、反馈机制等,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和审判质量。
浙江试点地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在杭州市临安区的一起诈骗案中,共有120个被告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临安区人民法院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由于涉案人数较多,临安本地指派了70个律师进行辩护,另50人由市中心统筹调配,保障了律师资源的有效供给。
据了解,上海各级法院搭建了委托转交的工作机制,对于被羁押或自行申请援助确有困难的被告人,采取由法院代为转交的一站式援助申请模式。在收到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24小时内,先通过传真或者电话的方式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然后再以书面形式代为转交其申请,实现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及时、无缝对接。
在经费保障方面,浙江、河南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经费保障体系,确保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此外,浙江还筹建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政资金以外的经费支持。河南积极探索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方法,对涉黑、涉恐、涉毒犯罪和金融类犯罪及职务犯罪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费用分担,并与地方财政部门探索费用分担的具体实现方法,探索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新路径。
加强监管确保“量质”双升
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
浙江温州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协出台意见,明确入库律师资格,只有符合刑辩业务精湛、热心法律援助工作且未因执业受到纪律处分或违法执业被查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10年以上并从事刑事辩护5年以上,执业期间办理刑事案件40件以上,近三年每年办理10件以上等条件的律师,由市司法局审定后才能列入“援助律师人才库”。
此外,入库律师必须签订履职保证书,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接受指派后办理的刑事案件,均应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案件质量年度考核。对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指派,没有依法履行会见、阅卷、出庭等等情形的律师,经核查属实予以除名。
河南司法厅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案件质量监管,加强旁听、回访、征询意见工作,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前置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上海部分法院还建立了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如浦东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建立“一案一评”的监督机制,即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援助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履职情况等做综合评价,及时将上述信息反馈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保障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