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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知识:快播根据相关法律,快播案公开审理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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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无独有偶,在快播被审的时候,奥巴马在CNN和社会各界谈控枪,貌似中美两国都在为如何控“枪”发愁,只不过我们的要控的“枪”是涉黄。(1月10日澎湃新闻网)

快播案,这几天成了舆论热点,各种调侃的段子,一本正经的分析以及来自官方媒体的看法,都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快播案的态度。而一反常态的是,对快播案庭审过程,第一次出现了对控方的表现感到遗憾的一致立场。其实,控方可能是将快播案当成了驾轻就熟的侵权案,或者是看得像“扫黄”一样熟门熟路。然而,法、检方表现再不佳,也不是他们“轻敌”,而是面对快播案,相关法律慢了半拍。

对于快播案,无论是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较量,还是舆论的众说纷纭,都有一种心照不宣的意味。而快播案没有像其他刑案一样,在法庭内外形成同仇敌忾的气氛,而是在舆论的分歧中都带有先入为主的立场先决。照理来说,当这些分歧进入司法程序,是非曲直不难判别。但是,从目前情形来看,两天的直播,谁赢谁输还很难定夺。

同天的澎湃新闻网还刊登了另一篇文章,其中谈到“法、检两家,痛定思痛,如果能反思需加强各领域专业学习,能力才是王道,就算有成果。”在认为“法、检再表现不佳,也不意味着王欣无罪”既定立场上,感叹法、检两家在快播案中不够出色。广义上说是这个理儿,但在辩方提出的“技术无罪”上,确实不能怪法、检两家没有以“法律技术”与之对抗,而是法律在这方面存在事实上的短板。

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存在心照不宣的默认的。对于需要遏制的现象,必须立法界定、健全鉴别和惩罚的标准。就像相关观点运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其中的关键是“明知”。而“明知”在法律意义上,是要有客观认定标准的,而不是心照不宣下的“肯定知道”。一旦缺乏客观认定标准,知道的也可以说不知道。

或许,正是因为在心照不宣下,许多网站为了争夺眼球,都在玩擦边球,才让快播有了回旋的余地,因此“躺枪”的也不少;也正是由于网络发展迅速,法律在相关领域没有迅速跟进,才有了“卖菜刀的不应为菜刀杀了人负责”的类比。其实,菜刀的漏洞至少是被“实名制”加以填补的。而目前对快播案的不同观点,也被引入了对这些类比的争议。这个缺口是相关法律的短板造成的,致使对一项罪名的认定,偏重于“应该知道”的心照不宣,而不是“必须知道”的法律定义。

快播是否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无论控辩双方还是看客,也可以说是心照不宣的。目前,“快播公司被抽检了4台缓存服务器,其中有21251个淫秽视频文件”,似乎是有力证据,但还是遭到了取证程序上的质疑。而让快播能“据理力争”,并引发“段子手几乎要累得吐血而亡”的舆论反响,不得不说是相关法律慢了半拍。但是,无论此案结局如何,都是一次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契机。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