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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发布: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无责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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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将有利于老百姓直接、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解读】

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毅:这不是新规定,而是对原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整合及完善。原规定具体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是新中国以下来首部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机动车保有量逐步提高,有车一族的人越来越多,机动交通事故也增多,此次针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写入民法典,更好地为针对老百姓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提供法律指引。

尽管司法解释已经对《侵权责任法》有较全面的补充规定,但对老百姓来说,司法解释是相对陌生的,可能需要到具体实践或者打司官时才会认识到。现在通过《民法典》,老百姓在人生头一次遇到交通事故时,就能够直接、高效地参与并处理机动车事故纠纷。

此外,该法条生效后,后续还有更多细节性的规定。如2020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就是将各种赔偿数字一体化,尽量避免类案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减少不公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