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1 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 1 年至 5 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1 个月至12 个月。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处分期限: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级、撤职24 个月。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在公布后 30 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予处罚的情节:①不满 14 周岁的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①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等。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为 6 个月)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先行登记保存制度。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保存,并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 7 日前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2 人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主罚:
(1)警告(派出所可作为行政主体)。
(2)罚款(500 元以下的罚款派出所可作为行政主体;200 元以下罚款决定可当场作出;50 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3)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 15 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 20 日)。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个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20 日。
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 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小时,对于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超过 24 小时,并且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询问不满 16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被询问人可以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 2 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2000 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2)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 周岁以上的。
(2)怀孕或者哺乳不满 1 周岁婴儿的。
暂缓执行拘留处罚: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起诉或复议,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 200 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以暂缓执行。
省级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许可期限:①当场决定;②20 日内决定,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 10 日;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④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 日内决定,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 15 日。
准予许可,自决定之日 10 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加标签、加印章。
行政许可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事前告知,申请人 5 日内审查申请,行政机关 20 日内组织。举行听证的 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治安管理询问不超过 8 小时,可能行政拘留的不能超过 24 小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代履行3 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3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 5 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对一般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 7 日。经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出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等),法院的审查期限为 30 日。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5 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不过,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 5 日内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 10 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 10 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 10 人以上。一方人数众多,可推选代表人 2 至 5 人。
代表人可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
起诉一般期限:
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
先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 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状,并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 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托 可以另行委托 1~2 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 6 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7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司法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应在知道侵权之日起 2 年内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2 个月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限制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