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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 郭力


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为了便于业务开展,经常印制了相应的材料买卖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材料供应商或设备出租方所在地诉讼。但是,往往忽略一个细节,就是该合同是反复使用,单方提供的制式合同,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由于没有履行提示或告知义务,导致该管辖条款可能不能起到约定管辖的效果。作者结合最高院判决及法律规定对此予以解析。

一、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如何提示对方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将格式条款用另外的特殊字体或者不同的颜色标注予以区分,便认定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6 条第 2 款(现已失效)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的,可以认为是采取了合理的方式。

但是,在格式合同中将许多条款用黑体字标识,由于标识内容范围过大,反而把一些需要作特别说明的内容变得不那么显眼了。有的特别文字标识虽然本身很显眼,但其所出现的场所或位置可能完全不为人所注意,亦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因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程度。

因此,材料供应商或设备租赁费在提供合同时,如果存在制式合同,应当对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引起对方的注意,能让对方在该条款处加章或签字更好。

对于“说明义务的履行”。提示义务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动义务,而说明则是以相对方要求为前提的被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认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要求说明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三、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辖49号郝风松、王勇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案涉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郝风松与王**、张安右之间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郝风松提供的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中载明“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法院协商解决”。上述单据均为制式单据,故上述约定应属于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郝风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王**、张安右注意该管辖协议。但该管辖协议位于单据底部,也未用特殊字体、符合等特殊标识予以表示,郝风松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提醒王**、张安右注意。可见,郝风松未履行提请注意义务。郝风松依据该管辖协议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明王**并不认可该管辖协议效力,因而该管辖协议应认定无效。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第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租赁物使用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为本案租赁合同履行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四、律师提示

对于反复使用的制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对于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用不同的字体,醒目的提示对方,否则和可能达不到约定效果。最高院最新判例对设备租赁合同中没有与其他字体区别,字体又小的情况下,认定为约定不起作用,对设备租赁或材料供应商来说,应引起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