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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爆料报道: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刑诉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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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在实务中对此并无争议。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有关公开审理的关联事项上,却争议较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开审理的透明度,进而对实体判决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拟从「申请庭审直播」、「申请庭审旁听」、「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等与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直接相关联的重点事项出发,梳理重点规定并提出实务建议,便于法律同行参考,也借此期望更多法律人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关注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


第一部分 申请庭审直播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在推动司法公开上下足了力气,特别是庭审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让大家对“看得见的正义”充满期待。

在刑事案件领域,越来越多的律师能感受到庭审直播对于公正办理案件的优势。从程序上,庭审直播下的刑事审判最符合规范庭审的形式要件;从实体上,部分刑事案件因庭审直播引发广泛关注,最终在社会关注的力度下,将案外因素尽可能避免掉,案件被拉回公正审理的主场,最终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但随着个别刑事案件庭审直播产生的社会影响,个别地方却将此定义为“引发舆情”,进而导致法院在是否选择庭审直播上左右为难。一方面是最高法的规定与倡导,另一方面是“引发舆情”的担忧。保险起见,法院往往难以主动选择直播。此时,辩护人的申请、被告人及家属的决心就至关重要。

目前,申请庭审直播尚未成为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法院确立了公开庭审以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在申请庭审直播时,辩护人既要参考最高法的规定,也要根据地方法院的实际情况援引相关规定。

(一)申请庭审直播的依据

一、最高法相关规定

二、地方法院相关规定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

  • 建立“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庭审直播,实现所有案件、所有法官、所有法庭全覆盖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

3.上海市高院《关于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推进庭审直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实施方案》

4.《河南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细则》

5.《江西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实施办法(试行)》

6. 《青海省高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实施细则》

(二)申请庭审直播的实务建议

1. 援引相关规定,适时提出申请。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根据辩护人与法官沟通的节奏,适时提出庭审直播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详尽最高法及案件所在地各级法院关于庭审直播、司法公开的规定,并查找地方已直播典型案件作为参考案例。

2. 要求法院答复,给出说明理由。在实践中,辩护人提出的各类申请,有时候会被法院忽视。在提出庭审直播申请后,如法院有所犹豫或直接拒绝,辩护人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56号建议的答复 》,要求法院对不直播说明理由,并将辩护人申请等内容作为辩护人书面辩护意见入卷。

3. 分析阻碍原因,尽力促成直播。辩护人需要根据案件在当地的实际影响,分析案件中阻碍直播的原因,是否存在“案外因素”,以及主审法官的倾向性态度。对于法官而言,庭审直播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在分析阻碍原因后,需辩护人与家属相互配合,以实际行动展现决心,尽力促成庭审直播。


第二部分 申请庭审旁听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可以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222条第3款及《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也存在允许旁听的例外情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但实践中存在法院无理由禁止或限制旁听的情形,比较极端的情形是以疫情防控、法庭空间较小等借口禁止旁听,常见的情形是以法庭空间有限,给旁听人员发旁听证,没有旁听证不允许旁听,这就容易出现限制旁听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个别法官认为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既不允许旁听,也不允许直播。但如果一场公开审理的庭审,既禁止了现场旁听,又禁止了网络直播,那和不公开审理又有何区别。因此,对于限制旁听的案件,辩护人应对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提出意见,要求法院放开旁听,或建议进行庭审直播。

(一)申请庭审旁听的依据

(二)申请庭审旁听的实务建议

1. 援引规则规定,明确提出申请。在案件进入审判开庭阶段,辩护人可以帮助被告人家属及相关人员向法院申请旁听庭审,并提出相关依据以及书面申请。旁听申请与直播申请一样,要求法院答复并记录入卷。

2. 申请人大政协,邀请代表旁听。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办理中,可以依据《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规定,申请法院与人大、政协联络沟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3. 如遇拒绝阻碍,要求庭审直播。如在实践中遇到法院阻碍,以各种理由拒绝旁听,如法庭小、防疫政策要求等等,此时可同意不旁听,但要求庭审直播,如法院继续拒绝,则对于法院明显违反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情况,律师、当事人及家属均有权利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 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

让人民陪审员“陪而能审”,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在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规定了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模式。《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213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进行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显著,组织庭审要协调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乃至证人、鉴定人的时间,因此从便利安排庭审的角度,对于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很难主动进行。此时,辩护人主动提出并申请可能会实现七人合议庭的审理。

(一)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依据

(二)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实务建议

1. 援引法律解释,提出明确申请。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对于适用七人合议庭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

2. 作为辩护意见,要求记录入卷。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因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此辩护人可作为辩护意见提交,并要求记录入卷,该程序性规定对于二审有重要影响。

3. 违反法律规定,发回重新审判。《刑诉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而不组成的,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发回重审。


第四部分 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的常态,历来饱受诟病。一方面,书面审理导致维持一审判决成了常态,二审辩护成为了书面辩护;另一方面,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本是为了形成制约与纠偏,而书面审让此目的基本落空。

从案件数量来讲,数量巨大的民商事案件二审基本上都是开庭审理,即使通过“法庭谈话”的方式,也实现了与法官的面对面沟通,实质上也是开庭审理。而数量相对较少,但又关系当事人生命与自由的刑事案件,却以不开庭为常态。因此,在刑事案件二审辩护时,首先提出开庭审理,成为辩护人的第一项重点工作。

(一)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的依据

(二)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的实务建议

1. 进入二审程序,第一时间申请。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依据《刑诉法》规定,一般在二个月内审结。在实践中,二审延长审限的情况不多,因此留给辩护人提供申请的时间有限,在辩护人介入二审程序后,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

2. 不局限于法院,同步提出监督。二审法院往往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开庭审理申请不予回应,或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不予允许。因此,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可向对法院有监督职权的部门一并提出二审开庭审理这一程序性申请。

3. 以审判为中心,为权利而呼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正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重点之一。当下,尽管并无切实有效推动二审开庭审理的“灵丹妙药”,但辩护人的持续发声本身也代表了一种态度。如辩护人阅卷权、会见权一样,每一项权利都需要时间来争取。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公开审理问题的重点审查,系刑事辩护中程序性辩护的重要环节。通过申请庭审直播、申请庭审旁听、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和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获得程序公正的保障,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期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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