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披露数据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900亿元,环比增6.13%。花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信用卡透支如今已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贷款买房、贷款买车,还有人贷款买“任性”……消费一时爽,以后的还款能否尽善尽美?今天,本报通过两个案例,为您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当心透支构成犯罪。
案例一
透支后不再偿还
涉嫌信用卡诈骗
装修工程烂尾 亏损40万元
余某,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2005年高中毕业后跟随叔叔在装修公司做采购员。2011年,余某在兰州创办装修公司。
2016年初,余某与某快捷酒店签订装修合约,工程造价115万元,工期4个月。工程启动初期,快捷酒店向余某支付启动款约35万元。因为双方约定由余某包工包料,快捷酒店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余某大概需要60万元才可以支撑到下一次进度款的结算。因此,余某向工商银行兰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
2016年4月,余某领取卡片,授信额度为95000元,临时额度5000元。领取当天,余某将信用卡全部额度刷出,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工程所需原材料,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9月,快捷酒店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后该工程烂尾,快捷酒店违约。余某投入约75万元,除去收到的首期款35万元,余某实亏40万元。
信用卡严重逾期 银行状告个人
余某自2016年4月份将信用卡授信额度一次性刷出后,没有还过款。期间,银行通过各种手段向余某催收,余某均未按约偿还。自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25日,余某信用卡透支本金99044.41元、累计产生利息18725.84元及费用38219.16元(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
2019年3月12日,工行兰州分行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余某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欠款。但在余某看来:因为快捷酒店资金周转问题影响到他的工程款,所以才还不上信用卡,所以自己并非过错方。他请求法院支持分期偿还本金,并请求支持不偿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法院裁定 余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城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余某长期处于透支未还清状态,透支数额较大且被锁卡。主观上,被告明知其无能力偿还,仍然将所有授信额度透支,且长时间占有资金,并未有过任何偿还信用卡的行为。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者,被告在透支达到限额后,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进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同时,案件经法院受理后,经通知后被告余某仍然拒不还清所透支的款项,其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故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余某上诉,维持原裁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二
钢筋工透支4万多元被判无罪
只因数额不足5万元
案情:透支5万元供孩子上学 只还了7000元
让我们再来看一起外地的案例。刘某,安徽省广德县人,无稳定职业,在工地做钢筋工,负责对钢筋进行除锈、成型、安装钢筋骨架等工作,常年跟随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处施工。2014年,刘某儿子高考考入广东某二本独立院校,每年需要学费、生活费等大约3万余元。刘某工作的工地半年结算一次工资,第一次结算的工资要给老家的父母买种子、化肥;第二次发工资在年底,可儿子的开学日期是9月份,钱款方面捉襟见肘。
2014年8月,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下称邮储广德县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拿到银行卡后,刘某利用POS机一次性透支信用卡全部本金,将所有套现款项转到其儿子的卡中,用以负担学费。
刘某自透支后偿还过几笔,共偿还约7000元。2015年4月,刘某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继续还款。后刘某离开安徽省广德县并更换手机号码,且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邮储广德县支行。
银行安排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均未能与刘某见面。他们向刘某住所张贴公告催收后,刘某仍未出面,妻子、父母均称不知其去向,并且表示无法得知刘某的联系方式。最后,邮储广德县支行付费在当地报纸公告区连续3个月刊登催收通告,均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截至2018年6月,刘某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43685.91元,利息16415.22元。
法院:透支额不足5万元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因刘某所欠款项数额较大,经有效催收后3个月后(实际为三年)均未偿还,邮储广德县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刘某不在当地,且多年来不知晓其活动轨迹,公安机关便将刘某信息上传至网上追逃系统。
2018年7月末,在湖北武汉武昌区地铁四号线,刘某被抓获。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决定,恶意透支本金数额5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某恶意透支的数额尚不足5万元。刘某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3685.91元,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
■律师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需满足4个条件
信用卡负债对于当代人并不陌生,那么什么叫恶意透支?什么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对此,擅长财经领域的戴泽君律师给出了专业看法。他表示,近年来因为信用卡问题而导致的刑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而被判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80%以上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戴律师总结公式: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超过(本金超过5万元)+2次催收+3个月不还。“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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