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三》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了解释的相关内容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刘竹梅说,近年来,我国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为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需要,更好地服务保险和金融业发展,《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刘竹梅表示,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此次司法解释起草中坚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支持保险创新、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等原则,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解释三》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解释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保险法第33条、34条的规定,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对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细化。
第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解释三》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
第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第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解释三》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第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三》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 荆 龙 见习记者 乔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