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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上海人民法院,上海限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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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行问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领域重点难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推出系列文章。今日转载“‘限高’‘失信’,这些执行措施你真的了解吗?”一文,供读者参考。

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没钱、不愿意还钱,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认定为“限高”“失信”。什么是“限高”“失信”?二者有何区别?有什么后果呢?又该如何解除呢?本文将带大家揭开“限高”“失信”的神秘面纱。

01

什么是“限高”和“失信”?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案例君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02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限高”,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但是人民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失信”,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高。失信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3

被“限高”“失信”以后有什么具体后果?

“限高”的影响:主要是消费方面。


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的影响: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

04

公司、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受“限高”“失信”的影响有何不同?

公司等单位被“限高”“失信”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四类人”)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限于不能进行“限高”措施中所明确的各类高消费行为;“四类人”本人的信用状况并没有受到影响,“四类人”本人的征信系统中也不会记录失信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等单位的,法院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四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如果“四类人”同时也是该案被执行人的话,则可以被“失信”。

05

被“限高”“失信”了,子女还能上学么?

可以,但是有限制。如果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被执行人子女可以正常在公立学校、非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不会受到影响。同时,高考录取过程中,不会审查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限高”“失信”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高考。


“限高”“失信”措施中,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本质上是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一方面不履行义务,而另一方面将子女送往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显然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有悖的。

06

如果有紧急情况,被限制消费的人确需进行禁止的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活动的,该怎么办?

被限制消费的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比如,被执行人等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等限制措施。这些特殊紧急事由包括个人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重要考试等。

经法院审核属实,人民法院将通过系统单次解禁,在解禁期限内,被限制消费的人可以购买高铁、飞机票。

07

被“限高”“失信”了,该如何解除?

“限高”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08

“限高”“失信”的区别和联系

1.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2.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①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

② 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

3.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9

如何查询“限高”“失信”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自己本人或者他人是否属于“限高”“失信”对象。


10

解除“限高”“失信”后是否还有影响?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

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因此建议大家珍视信用,及时履行义务!

作者: 高戬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