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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内幕盘点: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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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员工工伤事故情况,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事故的管理。

3.定义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公司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2.4由公司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2.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上班后旧伤复发的。

3.3员工符合3.1、3.2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在公司内、外自残或者自杀的;

3.3.4受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3.3.5在公司外,非执行公务遭到社会不良分子伤害受伤或致死的;

3.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权责

4.1事故部门:组织事故抢救、现场保护、事故及时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员工安全培训、建立安全预防措施。

4.2安技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界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和检查整改措施、安全事故档案的建立、安全培训。

4.3办公室:工伤员工的治疗及跟进、事故调查、责任人处理、工伤事故的申报、工伤认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办理、保险理赔的办理、返岗鉴定等。

5.工作流程规范及要求

5.1工伤事故抢救

5.1.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车间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通知部门最高负责人、办公室和安技部负责人,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避免重复事故发生,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保护现场直到公司安排人员到场确认拍照留证。

5.1.2工伤现场急救处理(视受伤严重性选择车间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

(1)轻伤者有条件可在现场进行止血或其它急救工作;

(2)重伤者应直接通知现场最高管理者并组织送往医院或直拨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

5.1.3办公室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准备费用(或财务借支),赶赴医院了解情况和办理住院手续,并接手员工后续治疗跟进,直到出院。

5.2工伤事故调查

5.2.1工伤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开始;

5.2.2部门最高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指派相关负责人协同安技部负责人、办公室临场勘察和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全过程;

5.2.3工伤事故调查完毕后,安技部负责人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份报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备案,安技部负责人留存一份。调查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5.3工伤事故处理

5.3.1办公室依据事故报告责任界定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出具处理措施;

5.3.2安技部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事故部门按照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5.3.3安技部负责人将工伤事故形成安全事故档案;

5.3.4办公室将工伤事故编制成安全培训实例,作为安全培训课件内容,给员工教育培训用。

5.4工伤事故申报和工伤认定

5.4.1办公室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或传真报备;

5.4.2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到劳动办公室部门完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5.4.3对有购买商业保险的,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报案。

注:办公室根据工伤员工实际情况判定最终是否向劳动办公室部门申报或是否进行工伤认定。

5.5治疗、治疗结束及治疗费用报销

5.5.1发生事故后,办公室对受伤员工治疗随时跟进,随时掌握员工伤情及治疗恢复情况;

5.5.2办公室从财务借支款项先行支付员工治疗费用或住院押金;

5.5.3员工伤情稳定,治疗结束,办公室为工伤员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手续或治疗结束后,办公室留存工伤员工治疗病历、诊断诊断报告、出院小结、治疗发票、药费清单等原件,以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5.5.4员工治疗结束后,办公室凭受伤员工病历、诊断书、治疗发票、其他费用票据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到财务报销冲抵财务借支。

5.6伤情评估和劳动能力鉴定

5.6.1员工治疗结束或伤情稳定后,办公室对员工伤情及受伤害程度进行评估;

5.6.2对一般轻伤的,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判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轻伤,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注:员工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员工自行做劳动能力鉴定;

5.6.3对重伤的或构成伤残等级的,办公室准备资料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期鉴定;

5.7工伤保险待遇及保险理赔

5.7.1工伤员工享受如下待遇

(1)治疗费用报销;

(2)规定医疗期内,治疗和康复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3)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伙食费用(按照25元/天标准支付);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5.7.2员工治疗结束,伤情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治疗费用报销;

5.7.3对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为工伤员工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5.7.4对购买商业保险的,办公室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项。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理赔款补充。

5.8返岗鉴定

5.8.1办公室根据工伤员工伤情恢复情况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可对工伤员工做出返岗、另行安排岗位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5.8.2构成伤残等级,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办公室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从工伤保险基金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5.8.3医疗期满,劳动能力受影响轻微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上班。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9工伤事故责任

5.9.1工伤纳入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下表是以一个工伤为单位计算的绩效扣分标准﹐多个则累加计之:

工伤损失

责任人

200元内

500元内

1000元内

3000元内

5000元内

1万元内

2万元内

5万元内

10万元内

10万元上

工伤员工违章

5

8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工伤员工直接主管

5

8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工伤员工部门经理

8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部门总监

8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1.工伤损失包括受伤人员治疗费用损失、财物损失、因工伤休息而支付的工资损失及其他因事故而支出的费用等;

2.因工伤休息而支付的工资=员工休息天数*员工基本工资;

3.因为一线员工没有设绩效,所以一线员工工伤违章按工伤损伤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扣罚;

4.机器设备故障,机器设备管理部门经理及责任机修人员承担责任参照事故部门经理和主管责任;

5.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由办公室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表》责任界定作出处理。

5.9.2工伤事故责任界定基本原则

(1)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擅作主张:班组长、操作人员;

(2)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部门主管、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

(3)未进行安全操作或作业指导书的培训:直接上司、部门主管、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

(4)设备维修缺陷:部门经理、、工程部经理、责任机修;

(5)特殊工种擅自安排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的:擅自安排者;

(6)部门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值班经理对事故均负有领导责任;

(7)分管班组长对事故均负有管理责任;

(8)造成工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以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主要参考依据,公司对形成工伤的交通事故承担公司责任;

(9)其他情形的责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安技部负责人、办公室共同界定。

6.其他

6.1“违章操作”是指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或非经允许和批准,擅自操作非属本人使用和管理的各类生产设备,或擅自从事非属本职工作、职务的;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或明知危险并不听从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劝阻、制止,或在明知不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仍盲目、冒险从事作业的。

6.2发生伤害事故时,事故部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车辆、资金、人员对伤者进行及时治疗,在应急情况下事故部门管理人员或办公室可以调动在场的所有享受补贴的私车和公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3安全员进入事故现场调查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6.4对于严重违章、失职、蓄意、故意等行为造成事故的,公司可依法追究责任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