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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钓鱼触电身亡,触电事故中绝大部分是________导致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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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喜欢垂钓,不管天气如何,都挡不住他们垂钓的热情。然而,就是在这惬意的背后,也隐藏着致命的危险。2020年9月,重庆的江某,在一个鱼塘不幸触电身亡。之后,江某家人把鱼塘经营方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0多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赔呢?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下小雨,穿着黑衣白裤的江某,一手接过朋友递过来的雨伞,一手拿着没有收折的鱼竿准备起身离开钓位。据当时和江某一起钓鱼的亲戚回忆,由于一直没有钓到鱼,他们准备换一个池塘接着钓,没想到在这个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江某一阵抽搐后倒地不起。

原来在更换池塘的过程中,江某为了省事,并没有把鱼竿完全收折起来。他怎么也没有想到,长长的鱼竿触碰到了小路上方的高压电线,瞬间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

2021年1月,江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三人作为原告,将经营鱼塘的农庄和高压线所属的供电公司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被告鱼塘经营方辩称,他们的两个鱼塘,一个对外开放钓鱼,另一个并不对外开放,两个鱼塘都没有在高压线的范围内,高压线是从鱼塘的旁边经过的。

另一方被告供电公司则辩称,事发线路高度经公安机关勘验为6.5米,满足相关规则规范要求。而且在电线杆上,他们也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两被告都认为,当事人江某是成年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他手持的鱼竿当时并没有收折,事后经过勘查长度为7.06米,显然已经超过了6.5米的高压电线高度,江某明知有高压线,鱼竿长有危险,还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本案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该由江某自行承担。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在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各执一词,那么究竟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对于三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庄在经营场所通道及水库周围内未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江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另外一方被告,高压电线方也就是供电公司,也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责任。这里涉及很多情况,其中就包括了本案所说的高压电线传输。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事发地的供电设施为供电公司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供电公司作为案涉10千伏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除非江某的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供电公司都应当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江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江某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前往事发地点途中应当且能够观察到上方横跨有高压线,没有收折好鱼竿后再通行,在路上江某也没有注意到自身安全,这些都是致使江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综合以上所有因素考虑,法院一审认为,江某在未设置有效安全警示标志的鱼塘旁边行走过程中触电身亡,是江某自身未注意安全、鱼塘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供电公司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共同导致的。

2021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江某自行承担30%责任,鱼塘经营者担责30%,电力公司担责40%。江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后法院认定的赔偿损失金额为107万余元,具体几方赔偿金额按照上述比例来划分。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原告之一,死者江某的母亲对这个判决仍持不同意见,但最终接受了这个结果,原告方没有上诉。被告鱼塘经营方和电力公司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随后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21年9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各项赔偿款也已陆续到位,案件到此终于有了一个了结。

一次雨中垂钓,却因为没有注意安全防护,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类似这样鱼竿触电的事故并不是个案,当下已进入雷电雨水较多的夏季,也提醒垂钓爱好者要加强注意和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