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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追踪速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项目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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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中的“一书四方案”有哪些内容?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Q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时需要什么资料?

1、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2、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表(含地块编号、面积、等别),若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需提供汇总情况表;

3、修改前后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其中要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并体现城市周边范围线,地块需标记面积、等别、坡度等。

Q3: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地资料如何组卷报批?

不跨县(市)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征收用地报件资料,逐级上报审批;跨县(市)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审批。

Q4: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前应先准备哪些文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和登记文件;

5、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6、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市(州)审查意见;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9、违法用地相关手续。

Q5: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Q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国家征收土地的,前期需完成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个程序后方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Q7:哪些土地征收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Q8: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权限有哪些?

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Q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Q10: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答: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防灾减灾建设项目等。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Q11: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预审?

需要重新预审的几种情形:

1、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2、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用地报批面积大于预审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

Q12:什么是批次用地?

批次用地又称城市分批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批准的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Q13:关于加强过渡期内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过渡时期,仅允许国家级重大项目、省级及以上线性基础设施和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