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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全国被执行人信息,2020年将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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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41号

被执行人:王保英,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兴华大街兴华商埠D区4楼10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8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9558100元及自2021年9月9日起以9558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

二、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39号

被执行人:时欢钰,女,汉族,1992年2月25日生,现住邢台市沙河市翡翠城东区1-1-903。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35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一、被告时欢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郝立超玻璃铁架18套;二、驳回原告郝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时欢钰负担。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37号

被执行人:石召辉,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沙河市南汪村。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1318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截止到目前剩11270元,被告石召辉从2021年7月30日开始分二十二期履行,每月30日支付款项,前二十一期每期500元,最后一期770元,诉讼费在最后一期被告石召辉直接向原告支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就剩余款项原告可申请执行。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31号

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沙河市京广中路455路。

执行依据:(2017)冀0582民初102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贝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67.2万元,共计1067.2万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本金800万元、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李宏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37号

被执行人:王先雷,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襄都区留村乡郭龙庄村533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31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先雷分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信用卡本息14904.11元(其中本金11730.06元,利息3174.05元)为清,并自2021年2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500元,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86号

被执行人:申电科,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北尹固村一区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00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申电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亚南货款4670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67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七、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56号

被执行人:宋合伟,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常庄村前街11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52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宋合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窦少飞租赁费80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以80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62号

被执行人:王广彦,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讲武乡王白北汪村四区69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599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一、被告王广彦向原告郑双有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44000元为清,上述款项支付期限及金额如下:被告王广彦于2022年4月29日前向原告郑双有支付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郑双有支付1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郑双有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郑双有支付14000元为清。

二、如被告王广彦未能按照上述任何一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郑双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到期及后期的全部剩余款项,被告王广彦除支付剩余款项外,另向原告郑双有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99号

被执行人:纪勇光,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一村四区11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88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纪勇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截至2022年6月6日的利息和复息1893.75元,合计131893.75元。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197号

被执行人:马存兴,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李家庄村154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7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马存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计款20680.8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