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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追踪知识:租赁常住人口落户,保障租房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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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明确了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示范文本》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赁行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特征,《示范文本》明确了租赁用途、租赁形式、出租方式、租住人数、备案登记等内容。租赁形式分按套出租或按间出租,出租方式分所有权人出租或所有权人委托(授权)单位出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位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租金标准应符合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合同中未列明的房屋租赁其他费用,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规定,其余均由出租人承担。在房屋交接上,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应与承租人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附属设施设备,确认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签署交付确认书,签署后视为房屋交付完成。

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装饰装修、增设或拆改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本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将本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租赁期限和房屋交接、房屋使用及维修、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条款。对出租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的,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的,承租人不再符合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等十种情形,合同可以单方解除。

新黄河记者:罗晓飞

编辑:韩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