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通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1.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但不提供不影响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內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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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本人及近亲属
(3)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律师等
3.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如果是职业病的,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或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律师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职业病的,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申请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