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儿童购票有新规;浙江通过立法减少“灰色地带”,让辅警履职更有底气;浙江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1月起,一批新规开始影响你我的生活~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施行
长期以来,辅警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厘清了辅警的职责权限,建立了辅警履职的“正负面清单”,通过立法减少“灰色地带”,让辅警履职更有底气。《条例》明确,辅警要在公安机关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履行职责,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同时划出红线,明确辅警不得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保管武器和警械等岗位禁止性的规定。
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为落实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浙江印发《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的适用对象及条件: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浙江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浙江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支付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支持离休干部等特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各地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合理配置,确保相关待遇不下降。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
结合浙江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数字化改革等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于2023年1月9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要稳步扩大家庭医生队伍。家庭医生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为主,鼓励经全科医学相关培训合格的其他类别临床医师(含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及退休临床医师加入家庭医生队伍,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居家医疗卫生服务。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确有需求的人群,签约医生及团队要结合实际提供上门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和家庭病床等服务。
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各地要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有奖励,最高10万元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具体奖励标准为:
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2023年1月8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 ; 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强化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购票需注意这些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新《规程》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2023年起取消就业报到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2023年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告》指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能否卸载作出具体细化规定,即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应用商店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
2023年起限制个人一年内出售二手车数量
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这些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划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新修订的体育法来了,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体育法》 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 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等。
部分内容综合自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