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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观点知识:危房鉴定资质办理,被评为危房会强制搬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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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谁?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因此,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拆迁中在不知情的时候收到危房鉴定书的,多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拒绝。

二、如何申请危房鉴定?

1、携带有效文件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就是有产权证明的,直接去申请,没有产权证明的要么尽快办理,要么申请乡镇统一鉴定。

2、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到市住建局官网查询。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申请危房鉴定的,经鉴定属于危房的,鉴定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不属于危房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乡镇同意安排鉴定的,费用一般由乡镇同意安排。

三、危房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危房鉴定;

2、鉴定机构受理申请;

3、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4、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5、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6、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7、签发鉴定文书。

四、危房处理措施有哪些?

按照房屋危险性鉴定的一般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对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对评估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使用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无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综上所述,并不是鉴定为危房以后都需要拆除或者重建,危房也不是违法建筑,因此经鉴定后属于危房的,按照违建予以强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一情形在拆迁中很常见,被征收人要特别注意,不要一说危房就立马拆除。

律师建议

不论是违法建筑还是危房,首先在认定上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想要认定的,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违建、危房,其程序都存在违法,可以不予认可。在拆迁中,不要轻易相信拆迁方口头的说法,也不要轻信一纸文件,要全面考虑建筑物的合法性和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在任何一处存疑都要引起警惕,针对拆迁方实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建筑物不受到任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