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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降低刑责年龄起点,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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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与施行,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尤其关注到刑法第17条第3款将刑事责任年龄已降低至12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将从产生原因、实务影响两方面简要分析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相关问题。

一、产生原因方面,是对犯罪低龄化这种现实问题做出的及时回应

犯罪低龄化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变得更加的快捷,高效,多样,但同时这种未经筛选的信息进入到大众视野,尤其对于青少年影响更大,某种程度上会有反面示例的弊端;

第二,青少年心智不成熟,不能很好的辨别是非,这就导致青少年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尤其色情,暴力等;

第三,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三方面的配合上,总体而言重学业进步而轻品格培养;

第四,对于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前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治手段,大多通过矫治教育等,力度过低也就意味着犯罪成本低,导致此类案件多次出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此种情形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迫切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一个重新的定位与考虑,因而产生了现今的刑事责任年龄格局。

二、实务影响方面,是对罪刑把控及刑事公诉部分的较大调整

第一,刑法中“周岁”是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涉嫌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此处两种罪并非是指罪名,而是指犯罪行为,我们要广义理解,若说单指罪名会导致打击面过窄,例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且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基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绑架罪的规定,绑架又撕票行为定绑架罪,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此种行为,由于罪名不符不定罪,但实际上有恶劣的绑架杀人行为,比普通的杀人行为更为严重,重的行为不定罪而轻的行为定罪,违背法律逻辑,但如果按照行为来论,由于有杀人行为,至少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而此种情况下,以行为来论更合适。

第二,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惩戒,跟普通程序差异较大,需涵盖一个前置程序,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也就意味着,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追诉权最终把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程序上如此把控,表明司法实务中要严防对于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过于激进的打击,整体打击面要宽窄适中。

另外,不难发现此条款更是一种立法态度的彰显,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设定禁止性规则,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体现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

三、补充总结刑法中涉及到的年龄问题

刑法中实际分为婴儿(不满1周岁),幼儿(年满1周岁不满6周岁),儿童(未满14周岁),幼女(未满14周岁),童工(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儿童涉及到的常见罪名: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幼女涉及到的罪名:强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年龄限制。

童工涉及到的罪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倾斜: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若判处罚金,罚金不低于500(成年人不低于1000),不会构成累犯,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和实质条件时应当宣告缓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且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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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瑞平律师,法学硕士,律所核心成员,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精英律师。潜心研究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生期间主修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方向,毕业后从事4年的理论教学工作,主讲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相关科目,有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此后加入律师队伍,全身心投入到司法实务,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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