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在可出质的范围内,所以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保理业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融资。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
1,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债权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归融资方所有,资金融出方属于质权人。保理业务则属于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属于债权受让人。但是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都需要在中登网进行质押和转让的登记。
2,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物权法》;保理业务则适用《合同法》。
对于业务的生效条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生效条件是在中登网办质押登记;而《合同法》则要求保理业务通知到债务人才生效。
3,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优先质押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但是对于保理业务来说,尤其是无追索保理,原债权已经发生转移,并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不能再要求原债权承担付款责任。
4,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首先需要出质人进行偿还,在出质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应收账款,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若收到的款项比质押融资金额多,还须要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而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收就跟债权人没有关系了,即使有追索保理业务,第一还款人也是债务人,在债务人到期不付款的情况在,再向原债权人进行追索或者要求回购应收账款。
5,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出表的,资产端计入企业的货币资金,负债端计入借款科目,增大了资产负债率指标。对于企业的财务指标有一定不利的影响。
而无追索保理业务,其实是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虽然没有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较前者在都能实现融资功能的情况下,还是有优化财务指标的效果。
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样不能出表。
6,《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再转让,但是保理业务可以,也就是市场上所说的再保理业务。因此保理业务的资产流动性方面还是优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
综上,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保理业务在优化企业财务指标方面还是优于质押融资,并且保理业务可以转让,对于质押业务有调节保理商资产配置、报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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