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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盘点: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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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5休2,一天工作8小时

你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标准上班族?

但是,还有一些上班族

他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

什么是“特殊工时工作制”?

这个制度违反劳动法吗?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还不清楚

近日,西安市人社局发布

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相关事宜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

局妹先来普及一下

工时制度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我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其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统称为“特殊工时工作制”。

备注

1、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实行范围是啥?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在西安咋申请?

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202号),明确了审批管辖范围、统一了审批办理规范。

管辖范围:

西安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由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即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区域内企业的申请。

在高新区、国际港务区托管部分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地址的企业,依据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与涉及托管区域社会事务的移交协议办理。

✎ 在西安咋审批?

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要求,参照人社部标准,统一为陕西省人社厅办理规范标准办理。

1.申报资料:

①《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逐步实现一次性办结。

3.办理流程:

(戳大图更清晰)

备注: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批完成后出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通知书》,同时将审批结果通过信用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扫码查看通知书模板)

✎ 有关事项

各企业应加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根据审批意见将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建立特殊工时登记存档制度,及时登记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人员、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等。在有效期限内,企业原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发生变化的,应该重新进行申请。因企业生产特点,仍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人社部门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经批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纳入到“互联网+监管”中,对未按规定安排劳动者生产和休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指导企业完善工作和休息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