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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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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二者在股东查阅的范围、方式上有所区别。

一是股东复制权的不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个查阅范围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复制,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复制。朱锦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当准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也有权复制这些资料。

二是查阅范围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股份公司的股东无权查阅此项内容。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库专家、特邀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