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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追踪解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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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3年,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重磅修订,并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

在昨日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就《条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回应了条例对屠宰企业、对食品安全及对猪肉价格的影响等市场关心的问题。

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李水龙表示,引导生猪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法治环境的改善,有利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大制度把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关,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生猪屠宰作为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有利于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马有祥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是体现了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体现:

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

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五是风险监测制度。这是一个预防性的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从前面的入口到最后的出口,这五大制度应该说对保障生猪屠宰厂的产品合格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相信真正施行以后,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马有祥说。

《条例》将加快屠宰行业的提档升级,对猪价有影响吗?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在发布会上回应了《条例》对猪价影响的问题。

杨振海表示,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对猪肉的价格监测密度在加密,在年初曾作出“全年整体上价格走势呈现趋势性下降、阶段性反弹”的判断。

具体来看,从2月份以来,我国猪肉价格已经连续下降了5个月。7月份第四周,全国集贸市场猪肉价格每公斤26.2元,同比下降52%,比2020年2月份的最高价59.64元,下降了一半多。近两年,在市场的拉动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市场供应明显增加。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猪肉产量达2715万吨,同比增加35.9%。同时,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同比增加45%,由于市场供应明显增加,猪肉价格下降的幅度比较快。

“近期,我们监测6月份生猪养殖亏损面已经达到62%,猪价有所反弹,已经在成本线附近波动。”杨振海说。

谈及这次《条例》出台的意义,杨振海表示,将屠宰环节行之有效的动物防疫防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突出强化了相关方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这是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杨振海进一步表示,目前,全国生猪屠宰企业产能过剩,产能利用率也比较低。施行新的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近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秩序,促进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屠宰行业的提档升级。

“我们都知道,现在屠宰环节的费用占猪肉价格成本构成的比例非常低,一头活猪市场价格2000元左右,加工费用各地不等,有的40、有的80,占比很低。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有利于降低屠宰成本,对猪肉价格应该是没有影响的。”杨振海说。

生猪屠宰违法活动罚款额度提至货值金额的30倍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确保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在会上回应,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中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完善了执法手段。

一是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过程中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二是在修订过程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这次修订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