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发布!这15项重点变化快来一起看看吧!
01
释放哪些政策红利?
新规进行了哪些制度安排?释放了哪些政策红利?
经营好个体工商户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次《条例》运用法治手段,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为个体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相信随着这些政策落地,个体户能够获得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新规在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做法?
《条例》用7条的篇幅规定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各项内容,较原《个体工商户条例》有了明显的进步。
7条规定为:①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第三十条),②禁止拖欠账款(第三十一条),③禁止设置指标(第三十二条),④投诉举报(第三十三条),⑤守法诚信经营(第三十四条),⑥处罚原则(第三十五条),⑦行政追责(第三十六条)。
比如,在禁止乱收费、乱摊派方面,《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禁止拖欠账款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在禁止设置指标方面,《条例》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片面追求个体工商户“数字”的情况,专门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02
重点变化
一、4条重点变化
二、删除2条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新增9条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03
啥是个体户?
有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