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缴费超过15年,可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我省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县(市、区)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明年全省缴费统一调整为200~6000元共15个档次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起,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每个缴费档次均有相应补贴
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我省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同时,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负担。市、县(市、区)自行提高的本地基础养老金、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负担。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记者 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