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成都市于2021年8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系列配套文件,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目前房源已陆续开展配租入住。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同时结合实际,成都市出台了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并于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在房源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在配租管理方面,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租户最关心的租金,《办法》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另外,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对于租金调整,《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在后期管理方面,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在监督管理上,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