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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速递:乐平杀人再审无罪,乐平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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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徐明 程爱娣 ◎图/曹永斌

中国江西网讯 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5·24”案再审宣判四原审被告人无罪

案件再审

省高院再审乐平“5·24”案

2000年5月23日,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作案后,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三人用抢来的IC电话卡两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蒋某某生前经营的超市,欲敲诈10万元。后因怕暴露,三人放弃了敲诈企图。

景德镇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中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院重新审判。景德镇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2006年5月31日,省高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2015年7月31日,省高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省高院于2016年11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四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江西省高院再审认为,第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及原审被告人程立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主要依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该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省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上述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有罪。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省高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蒋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某某所为的意见,因方某某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省高院亦不予采纳。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依法改判四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意见,省高院均予以采纳。据此,省高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新闻记者、人民群众以及当事人亲属等80余人旁听了该再审案的公开宣判。

再审宣判后,省高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省高院将就本案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并表示将认真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省高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记者:省高院对乐平“5·24”案决定再审的依据是什么?

省高院负责人:本院立案审查期间,依法调取了三份新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郝某的现场血迹分布情况与黄志强等四原审被告人供述相矛盾,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记者: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省高院负责人:本院再审认为,第一、二审判决主要依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该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本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上述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有罪。据此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黄志强等四人无罪。

法院应汲取教训深刻反思

记者:从该案再审及宣判结果看,有哪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省高院负责人:就此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思想上、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只有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切实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真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处。

四是要强化依法纠错理念。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等,一定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再审纠正。

五是要强化审判人员素质建设,在队伍建设上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记者:有报道说方某某自认是本案的真凶,是不是真的?

省高院负责人:方某某是另案被告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记者:再审宣判四人无罪后,国家赔偿如何启动?

省高院负责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016年12月22日,本院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黄志强等四人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本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专家学者谈案

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

“该案从原审有罪到再审改判无罪,主要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本次改判正是司法机关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和表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以前司法机关对于证据存疑、定放两难的案件,有时不敢坚持疑罪从无,而是采取疑罪从轻的妥协处理方式,实质上还是疑罪从有,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法治的精神,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针对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黄华生认为重在具体落实,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有时又难以真正落实。他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刑事诉讼的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坚决贯彻执行证据裁判规则。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将促推我国司法的进步

省律协会长、人大代表张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在“5·24”案公开宣判及审理情况的通报会上,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既没有“亡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再现”,江西省高院在主动复查时,发现新的证据,敢于担当,勇于纠错。“我个人认为该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省律协常务副会长、省政协委员刘卫东认为,该案件的意义不仅是当事人重获自由,更重要的是此案将促推我国司法的进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此案是我省一个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案件的改判,应本着客观的态度去看待它、本着理性的态度去分析。”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祥福认为,省高院始终本着依法谨慎、公开公正、有错就纠之态度审理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实践,是一次践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