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了《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废资源利用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立方米。
《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规范条件》从“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资质标准要求、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对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提出了要求,符合贵州省省情,内容全面、定位准确,对规范、引导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向绿色化、标准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产业发展秩序,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水平,促进高性能混凝土普及应用,提高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废资源利用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立方米。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1.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原材料检验、生产配比、计量校验、开盘鉴定、出厂检验、试件养护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3.预拌混凝土订货与交货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要求。
4.质量控制过程宜实施信息化管理,提升预拌混凝土数字化制造水平。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满足试验能力的设备设施及固定场所的试验室。
1.试验室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应设置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试验室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试验室除具备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相关仪器设备外,宜配置满足混凝土电通量、抗渗性、碱骨料反应等耐久性试验检测设备。
3.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并建立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记录。
4.建立试验资料管理制度,保留可追溯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资料。
5.试验室管理宜采用数字化管理。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等的规定。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采用整体封闭方式,安装除尘装置。宜采用远程PLC操作控制系统和MES智能执行制造系统。
三、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须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要求,厂址选择、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等指标要满足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评价要求。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八)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依法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宜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2.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3.噪声控制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4.厂区应采用环境质量监控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能耗应不低于《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8)标准3级能耗限额要求,即:生产能耗不大于1.10公斤标煤/立方米,运输能耗不大于2.90公斤标煤/立方米。
(十)预拌混凝土企业宜开展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工艺技术研发,建立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作为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废弃物等制再生混凝土骨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一)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十二)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十三)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十四)鼓励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应建立生产、安全、监控、物流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的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十六)应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规范》(JC/T2533)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并鼓励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三方评审。
(十七)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配备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设施。
(十八)预拌混凝土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预拌混凝土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六、规范管理
(二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