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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普及一下偷什么东西不犯法,偷一个南瓜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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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金泽刚

湖北武汉某村,一95后女子投资百万元种千亩南瓜遭附近村民频繁偷窃。当事人余女士表示,偷瓜者大多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有人还拿蛇皮袋装瓜,被抓后自称有高血压或心脏病,以死相威胁。由于老人年龄较大,各方似乎都拿他们没办法。某些老人被抓后再次偷盗,后来还恶劣到肆意毁坏瓜田和南瓜的行为。


老人偷南瓜,进行处罚的依据十分清楚,年龄其实并不是障碍。


对于高龄违法犯罪,我国法律确实存在所谓的“保护条款”,但是保护不等于免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倘若部分偷瓜老人未满七十周岁,对其进行拘留完全没问题。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不等于不处罚,高龄根本不是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且,“多次盗窃”并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只要行为人所盗窃的物品是值得《刑法》所保护的,南瓜无疑属于应当保护的财物。


所以,面对那些“屡偷不改”的人,哪怕是老人,“批评教育”显然是不够的,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盗瓜者,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立案的就应予以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老人的盗窃行为追究刑责的情形并不少见。2022年江苏省丹阳市一老人总共6次秘密窃取超市物品,金额虽然仅有200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至于说,如果有人不仅盗窃,还肆意毁坏南瓜,遇到余女士制止后还“以死相威胁”,若符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了,其罪责则更严重,而不是不予执法的理由。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对于正在自己瓜田实施盗窃的行为者,余女士可以现场制止,遇到抵制,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余女士遇到进一步的抢夺,甚至抢劫行为,只要在合法限度内,即使给这部分老人造成损伤的,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有人真的因为身体原因,在盗瓜过程中与余女士吵架而病亡,余女士同样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能和稀泥。


诚然,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犯盗窃罪,司法机关通常以不起诉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处缓刑或者罚金。这种宽大处理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并不是一味的纵容。如《刑法》规定了对于轻刑犯罪,其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刑法》规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足以表明法律并不容许,更不能纵容这类人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老人违法犯罪的“宽宥”,还取决于其责任能力问题,包括认识能力和接受处罚的能力。如果还这么能偷能抢,就说明其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能够接受处罚的能力,司法就不宜宽容。法律并没有规定盗窃者年龄大就不罚,具体刑罚怎么执行、能不能羁押,则是另一回事。


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种瓜得盗”,余女士的遭遇很可能会形成破窗效应,其恶劣影响不言而喻。因此,执法绝不能机械主义,过(罪)罚要相当,有过(罪)不能不罚,决不能让“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怕谁”的言行污染社会风气。(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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