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书裁判网于4月1日公开了一起二审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结果已出,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先来看看判决结果,被告黄某犯罪事实成立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4万元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
四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外加4万元罚金,这样的刑事处罚不算轻,但和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放一起就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在不少罪名中,1700元连起刑点都够不上。
比如,盗窃1700元现金够不上盗窃罪,只会被处以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那么这位因为获利了1700元被判处刑罚的被告到底冤不冤呢?我们先来看下其犯罪的经过。
2021年1月固镇县发生一起诈骗案件,被害人李某被骗了36万元后向当地警方报案,2021年3月黄某银行卡被冻结,随后被当地公安民警捉获,之后便揭开了一场涉及多地的大型电信诈骗案件。
黄某并非直接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人员,1968年出生的黄某拥有本科学历,60年代出生本科生无疑算是高知人群,却为了蝇头小利成为了电信诈骗犯罪者的帮凶。
该犯罪团伙通过编造各类谎言骗取受害人钱款,如何将犯罪获得的“黑钱”转化成能自由使用的“白钱”呢?
犯罪分子想到了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完成“清洗”,负责替他们转账的就是网上找来的黄某。
电信诈骗人员通过网络结识了黄某并与其达成协议,黄某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并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再邀请其他人完成转账交易,最终的目的是将电信诈骗得来的钱变成虚拟货币交易赚取的钱。
根据判决书显示,为了配合完成“转账工作”,黄某利用了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总共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等8家银行共10个银行储蓄账户。
之所以要使用到如此多的银行账户是由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账很容易被当成疑似“洗钱”行为,银行卡因此会被冻结。
判决书中提到的信息也确认了这点,黄某的多张银行卡在完成一次转账后就被冻结了。
与此同时,黄某还找了其他人帮助一起转账,比如许某在其要求下于2021年1月转给他人10万元;又比如黄某介绍丁某帮助犯罪分子购买虚拟货币等。
至东窗事发为止,黄某完成了非法网络转账金额共计1089万元,其中已经被公安机关查证属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67万元,剩余款项还在调查处理之中,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1089万元均是那些电信诈骗受害者的辛苦钱。
通过转账黄某赚到了共计1700元人民币的酬劳,只有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的0.016%,冒着那么大的风险、做了那么多事、找了那么多人,最后的获利金额实在让人无法直视。
把这闲功夫放到正经事上能够获得的收益怕是远超1700元。
对于犯罪的处罚除了要看获利金额外还要根据事情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间接影响综合考量
比如,纵火罪哪怕几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会被判处较高的刑罚,因为纵火行为的潜在危害性实在太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强,必须予以严惩。
该案中黄某所犯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的朋友可能没有听说过这个罪名,简单介绍一下。
如果明知道对方的财产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行为获得的,还帮助其掩盖犯罪事实或者配合其将“脏钱”转化成“好钱”的行为就会触犯该罪了。
比如,拥有本科学历的黄某不可能不知道让她赚钱、购买虚拟货币者的资金来路不明;同时,证人证言中提到黄某曾经说过“转钱倒几手就是干净了”之类的话语。
在这种情形下黄某依然为了赚差价帮助犯罪分子完成转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情节是否严重和犯罪人员的获利情况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哪怕黄某一分钱也没收,“免费”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账、洗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情节是否够得上犯罪以及严重看的是涉及的犯罪金额,黄某一案在量刑时考虑的是1089万元的转账金额而不是1700元的个人获利金额。
这么来看,黄某一点也不冤,将近1100万元的涉案金额绝对算得上“情节严重”了,而刑罚规定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处以罚金。
因此,黄某的四年四个月外加四万元罚金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不存在判重了的讲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诈骗案件越来越多且呈现出手法多样的特点,我们除了要多长一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外还要坚持底线,切莫贪图小利而触犯了法律。
三国时期的蜀汉皇帝刘备说过“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小恶”可能会在某些情景下帮助犯罪分子完成了“大恶”,同时也让个人身陷囹圄,只有践行“勿以恶小而为之”才能确保在任何时候均不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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