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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讯息:规定员工必须午休,员工中午休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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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称,某集团4名员工饭后午睡,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针对相关情况,该集团发表了情况说明,称这四人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在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

<壹> 员工吐槽午休成为奢望

网上爆料人贴出的“关于中午脱岗睡觉的通报”显示,4名员工被开除的原因是“2019年8月27日午餐后不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在创牌一楼咖啡厅睡觉。”

而根据该社交媒体发布的信息来看,有不少该公司员工吐槽“中午只有30分钟吃饭时间,有巡查人员检查不准午休。”

<贰> 官方回应: 四人工作时间睡觉

该集团发布了5点情况说明进行澄清——

1、所述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

2、该集团有明确的公司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对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详细规定。

3、该集团的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经过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4、公司制度中规定,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从董事长到每个员工,同一标准,一视同仁。

5、所述四位员工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叁> 午休多长,并无明文规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午休时间进行规定细化的限制。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单位内部制定规章制度。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午休时间进行合理安排。

这里的安排一要合法,二要合理。

什么叫做合理呢?比如案中用人单位之前被传闻午休只有半小时,那么就是明显不利于员工午餐和工作间隙适当休息的,但该公司自身通报中表示午休时间为为11:30-13:00,则属于合理范围。

对于公司是否必须存在午休,午休时长多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但需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对“工作时间”与“午休时间”进行区分。如果公司没有区分“工作时间”与“午休时间”,那么就要看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安排了↓↓↓

■ 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六点,那么可以推断出中间的一个小时就是休息时间。这种情况,员工是有一个小时午休时间的。

■ 工作时间为早上十点至下午六点,或者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那么也可以推断出八小时工作时间已经包含了“午休时间”。这种情况,员工就没有一小时午休时间了。

☞宽容午休

企业和职工可双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对于当下大多数职工来说,随着上下班通勤距离的拉长和工作强度、压力的增加,中午能够休息片刻成为了一种“刚需”。

这种休息,对于职工不仅能够起到缓解上午的疲劳、提高下午工作效率的作用。而且让职工午休,企业看似“损失”了一定的工作时间,事实上却“赢得”了效率,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职工的午休权应该得到维护——

一方面,企业应该给职工留有充分的午休时间。甚至如果感觉“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金贵”,那么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在加入午休时间后顺延下班时间。

另一方面,职工也要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午休权。如果公司占用员工“午休时间”,要求员工“午休”工作,则构成加班,员工可以索要加班费。

☞ 在这种情况下——

考勤表、加班通知书或公告能直观证明员工存在加班事实的工资条

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

给客户发邮件、寄送快递件的工作记录、同事、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午休时间加班的依据。

虽说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企业必须得有人性化的一面。与其一味延长工作时间,不如想办法提高员工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这才是企业和员工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