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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内幕盘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社保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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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7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是支付终身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构成。

(一)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现为每人每月98元。

(二)地方基础养老金

1. 统一计发标准——

地方基础养老金省级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4元。海南省近期发文明确: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低于 107 元的,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统一提高至 114 元;月发放标准高于 107 元的,按原标准增 加 7 元后发放。同时,按规定补发有关待遇领取人员 2023 年 1月至 4 月份的基础养老金,补发标准为每月 7 元乘以应补发月数。

2020 年 3 月 3 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 90 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2. 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由省人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2023 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 7 元,从每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 6﹕4 的比例分担。

3. 按缴费年限加发——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 15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4 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 6﹕4 的比例分担。

4. 调整提高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截至上年度满 65 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 1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 6﹕4 的比例分担。

问: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人口预期寿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情况,制定计发月数调整方案,适时启动。计发月数不超过待遇领取起始年龄至海南省参保人员人均预期寿命之间的月数。

2023 年起,对上年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调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确定,从每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计发月数调整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1+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1+计发月数增长幅度)-1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1、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终身。

2、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3、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4、居民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领取,多领取的待遇要退还。参保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按规定留存基金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除按规定留存基金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

问:被判服刑的居民能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能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在监内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监内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待其服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在监内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服刑前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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