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增信措施,在促进资金融通及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除民事主体提供的担保之外,应经济发展之需求,以担保为业的担保机构也应运而生。
担保行业发展近二十年来,已形成了相当的行业规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各地担保机构在减轻新冠疫情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方面亦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担保行业一度存在业务混乱、风险性事件频发等问题,并经历了相应的行业整顿与洗牌。近年来,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担保机构业务暴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从本篇文章开始,我们将目光暂时由担保法律问题转向担保行业,和大家聊聊担保公司的那些事儿。本文为系列文章第一篇,旨在介绍担保行业的业务概况及主体类型。后续,我们将从担保行业的监管制度、市场动态及司法实践观点出发,对担保行业进行深度分析,欢迎各位同仁予以关注、共同探讨。
一、担保行业的业务类型
基于担保主债务类型的不同,担保行业的业务可分为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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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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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但需注意的是,非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包括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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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业务
再担保业务,系为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
二、担保行业的从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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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
基于经营担保业务的不同,担保机构可分为融资担保机构、非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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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的再分类
基于经营目的的不同,目前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可分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及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 政策性担保机构
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其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意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形。
➤ 商业性担保机构
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是以企业和个人为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风险完全自负。
➤ 互助性担保机构
互助型担保机构,是由本行业内中小企业按比例出资组建,对内部成员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