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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消息: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高利贷利滚利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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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文/温先洪律师Δ

由于银行对大企业的偏好,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盛行,很多还是以自然人之间借贷为形式进行(多数用于企业运营)。这种用于中小企业经营的民间借贷,一般利息很高,被称为“高利贷”。

高利贷的法律保护范围,一直被简单限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这是一个笼统的规定,而且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经常调整,实践中操作起来很烦。

而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保护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看起来很简单,实则包含很多内容,出现了24%、36%两个年利率,清晰表明了最高法对高利率的态度:

1、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全部予以保护,这是原来所称“四倍利息”的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2、年利率在24%-36%的,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的,不能反悔;如果债务人没有自愿支付,债权人找法院帮忙,法院也不支持;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反悔的,可以找法院帮忙要求债权人返还。

归纳一句话,高利率最高不超过36%。

以下为该条规定的解读图:

注:解读图上的“借贷合同无效”表述错误,合同一般还是有效,只是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另外,该解释还规定了“利滚利”。

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看起来很复杂,但可用一句话概括:你可以利滚利,但是在这个借贷关系中,最终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比如借款100万,在一年内不管你怎么折腾,最终的利息不得超过24万。

如此看来这个利滚利并没让债权人获得实惠,只是为借贷合同的设计多提供了一个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