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支持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租赁住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为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围绕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结合实际,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二环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或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造实施范围和内容
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提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二环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或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单个项目不得分次申请改造,改造后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抵押、分割销售给个人、以租代售。城市重点功能区、产业聚集区和城市主干道沿线(道路红线大于等于40米的规划道路)临街的商业和办公用房,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
此外,《通知》提出,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前提下,规划用地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权属人凭批准改造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的租赁住房在土地使用期内仅限租赁。
改造标准
居住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类商业不作为改造范围
《通知》提出,各辖区要根据片区实际,科学做好改造规划,科学评估改造项目教育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改造需求,在满足教育等配套的前提下实施改造,不断促进区域的宜居、宜业、职住平衡。居住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类商业不作为改造范围。对于居住项目配套不足的,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下,可将商业、办公用房改为学校、医疗、康养、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或生鲜超市、停车服务、快递等完善配套设施用房,满足居住生活多元化需求。改造房屋不得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和违法建设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或其他司法限制情况。
《通知》要求,申请改造项目须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结构、消防、雨污分流等改造规范。改造租赁住房要严格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验收通过后再进行土地用途调整及水电气价格调整。并按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统一监管。
多渠道发展租赁住房市场
鼓励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
《通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商业商务、公共用地的,各县(市)、区、管委会可根据产业规划,提出将其改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在土地交易条件中明确租赁居住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明确建设的租赁住房仅能用于租赁不得分割销售,进行土地公开交易。同时,鼓励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开展商业、办公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鼓励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昆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此外,《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要从解决昆明市无购房能力又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出发,可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作为人才房、青年公寓、回迁过渡安置房等优先保障。改造后住房租赁企业可接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轮候库人员),对该类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实行税收减免,同时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将承租人的租金补贴,补贴至租赁企业。
政策支持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对依法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于提供住房租赁及经纪代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改造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在租户方面的政策中,《通知》明确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昆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昆明广播电视台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