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关于婚假的时长,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假作出具体规定。但参考《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温馨提示: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常发工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甚至还有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综上所述,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15天(难产)+15天*N(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温馨提示:
1、哺乳休息时间:根据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产期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护理假是政府给男人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也就是大家说的陪产假。
而且,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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