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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观点解说: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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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事关妇女切身利益,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 | 王秀全 王丹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坚定的国家意志,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2015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自1992年实施以来,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随着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该法自实施后进行的第三次修订,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对妇女的工作、家庭、生活有什么影响?下面为大家一一解读。


新问题急需新应对,5大亮点很温暖

1.对性骚扰的实施形式作出认定

热播剧《底线》中有一段情节讲述的就是性骚扰。李芳凝是一名女销售,在工作中,男同事时不时摸一下她的手和肩膀,引起她的极度不适。李芳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同事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孰料,男同事故意制造舆论压力,并向媒体爆料称李芳凝穿着暴露、不检点等。迫于舆论压力,同事、领导甚至是母亲都劝李芳凝为了自己的声誉撤诉。庆幸的是,李芳凝最终坚持自己的原则,获得了胜诉。

性骚扰不是一个新话题,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虽然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并未就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进行认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对性骚扰的实施形式加以明确,主要体现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也就是说,实施性骚扰不再仅限于肢体上的挑逗,一些不当的言语比如黄段子,同样也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提到受害女性在受到性骚扰后,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在接到投诉后,不能简单地对双方进行疏导,必须要书面告知受害女性案件的处理结果。此外,受害女性也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首次出现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出具的,禁止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民事裁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展至恋爱交友和离婚后。也就是说,如一方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女性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无疑为女性安全提供了更多保障。

3.生育子女应尊重女性意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规定医疗机构在实行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女性与丈夫或其他家属就是否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争议时,医院必须要以女性的意见为准。

4.增加消除就业歧视的一般规定并规定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

很多女性在面试时几乎都会被问过“结婚了吗”“有小孩吗”,婚姻和生育成了她们就业的重大阻力。对此,原妇女权益保障法仅是原则性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并未规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将招聘对象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就涉嫌就业歧视。

除此之外,第四十四条还提到,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5.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查询、离婚家务补偿等制度

生活中,有些家庭仍沿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很可能导致家庭资产都在男方控制之下,女性知之甚少,一旦婚变,女性基本处于弱势地位。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提到,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还新增了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及家务补偿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基本一致。

以上5大亮点为女性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社会各界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此次修改对企业或有关机构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举措做了相应规定,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守护她权益人人有责,4大亮点显担当


1.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妇女等职责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发现拐卖、绑架妇女的情形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将责任主体扩大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并明确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报告,采取解救措施,并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2.在禁止性骚扰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学校、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制度

学校、用人单位往往是性骚扰的高发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这是一项硬性要求。如果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016年4月,一名女性在北京某酒店遇袭遭陌生男子暴力拖拽的消息刷爆朋友圈。虽然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给很多女性留下了心理阴影。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住宿经营者要健全住宿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住宿经营者发现上述情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住宿经营者将面临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

4.新增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院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前,公益诉讼主要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面临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这是制度的突破,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据报道,目前很多地区的检察院已经联合当地妇联开展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交流会并建立工作机制。

妇女的地位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的妇女权益状况反映其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将进一步增强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