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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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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甲公司、乙公司的纠纷

2021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冶金设备,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乙公司收到定金后在7日之内提供相关设备,如果违约就要承担违约金30万元。

甲公司如约交付定金,然而乙公司迟迟没有交付机器设备,甲公司只好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设备。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和违约金,可乙公司认为只需要返还违约金。

随后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但却不能得到两份的赔偿,这样只能择一主张。为何法院会这样判罚呢?又有什么法律依据?



定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则

关于定金的规则,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使得合同不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可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谁违反了合同里定下的约定,那么谁就要付出相应的惩罚。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因为其享受的权益是等同的,所以要履行的责任也应是等同的。

而违约金的是双方约定好的,如果不履行责任和义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该按照约定赔偿。不过,当出现违约的行为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一主张。

如同上述的合同所言,甲公司和乙公司就在合同中体现了违约金,即在合同当中规定好了定金和违约金,不过在赔偿时也只能选择一个使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要么赔偿双份定金,要么就是走违约金程序。



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违约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公司就是因为违约所以需要赔偿甲方“双倍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好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增加赔偿金额,如果约定好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赔偿金额。

回归到上述案例中,整体来说乙公司虽然违约了,但实质上并没有对甲公司造成太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的赔偿,最终法院判罚双倍赔偿定金,也可以理解为只赔偿了20万的损失,也算是减少了处罚的金额。

关于定金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也可以理解为双向约束。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当中,在甲公司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后,乙公司没有提供设备便构成了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有权申请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法院最终也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当中,签订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要因为自身的原因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也给自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违约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在处理的时候也需要依据法律、依据事实来处理。如同上述所言,出现违约行为时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方要合理维权,违约方要承担赔偿不能逃避。

这其中还涉及到一定的赔偿规则,就比如上述提到的“择一赔偿”,即合约发生期间无过错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的赔偿,法院也会选择较为合理的一种方式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正如上述所言,我国法律对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一,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当中选择一个要求对方赔偿。



因为择一原则的设立在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有过错的一方也是非常大的打击。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刻意去惩罚某一个主体,“择一原则”是一个很好的设定。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守合约,这不仅是一种信用的体现,也是做人的根本、立足的基础,一旦违法不仅会让自己产生信任危机,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有时候诸多的客观因素会导致行为人违法,在此情况下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发生时更不能逃避,这才是正确且合理的选择。

对于此事,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